您好 ,2024微乐麻将插件安装这款游戏可以开挂的,确实是有挂的,通过微信【】很多玩家在这款游戏中打牌都会发现很多用户的牌特别好 ,总是好牌,而且好像能看到其他人的牌一样 。所以很多小伙伴就怀疑这款游戏是不是有挂,实际上这款游戏确实是有挂的 ,
一 、2024微乐麻将插件安装有哪些方式
1、脚本开挂:脚本开挂是指在游戏中使用一些脚本程序,以获得游戏中的辅助功能,如自动完成任务、自动增加经验值 、自动增加金币等 ,从而达到游戏加速的目的。
2、硬件开挂:硬件开挂是指使用游戏外的设备,如键盘、鼠标 、游戏手柄等,通过技术手段,使游戏中的操作更加便捷 ,从而达到快速完成任务的目的。
3、程序开挂:程序开挂是指使用一些程序代码,以改变游戏的运行结果,如修改游戏数据、自动完成任务等 ,从而达到游戏加速的目的 。
二 、2024微乐麻将插件安装的技术支持
1、脚本开挂:使用脚本开挂,需要游戏玩家了解游戏的规则,熟悉游戏中的操作流程 ,并需要有一定的编程基础,以便能够编写出能够自动完成任务的脚本程序。
2、硬件开挂:使用硬件开挂,需要游戏玩家有一定的硬件知识 ,并能够熟练操作各种游戏外设,以便能够正确安装和使用游戏外设,从而达到快速完成任务的目的。
3、程序开挂:使用程序开挂 ,需要游戏玩家有一定的编程知识,并能够熟练操作各种编程语言,以便能够编写出能够改变游戏运行结果的程序代码,从而达到游戏加速的目的 。
三 、2024微乐麻将插件安装的安全性
1、脚本开挂:虽然脚本开挂可以达到游戏加速的目的 ,但是由于游戏开发商会不断更新游戏,以防止脚本开挂,因此脚本开挂的安全性不高。
2、硬件开挂:使用硬件开挂 ,可以达到快速完成任务的目的,但是由于游戏开发商会不断更新游戏,以防止硬件开挂 ,因此硬件开挂的安全性也不高。
3 、程序开挂:使用程序开挂,可以改变游戏的运行结果,但是由于游戏开发商会不断更新游戏 ,以防止程序开挂,因此程序开挂的安全性也不高 。
四、2024微乐麻将插件安装的注意事项
1、添加客服微信【】安装软件.
2 、使用开挂游戏账号,因此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游戏行为 ,避免被发现。
3、尽量不要使用第三方软件,通过微信【】安装正版开挂软件 ,因为这些软件第三方可能代码,会给游戏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 ,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 ,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 、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 、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 、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 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 、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 、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 、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 、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 、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 、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 、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 、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 、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 、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 、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七 、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
50、探矿权纠纷
51 、采矿权纠纷
52、取水权纠纷
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8 、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
(6)在建船舶 、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九 、占有保护纠纷
62、占有物返还纠纷
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4 、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 、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 、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 、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 、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 、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 、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 、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01 、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2、保管合同纠纷
103、仓储合同纠纷
104 、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05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06、行纪合同纠纷
107、居间合同纠纷
108、补偿贸易纠纷
109 、借用合同纠纷
110、典当纠纷
111、合伙协议纠纷
112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13、** 、奖券纠纷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16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19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20、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21、演出合同纠纷
122、劳务合同纠纷
123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24、广告合同纠纷
125、展览合同纠纷
126 、追偿权纠纷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128 、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129、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十三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出版合同纠纷
(6)表演合同纠纷
(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1、商标合同纠纷
(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132 、专利合同纠纷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13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
(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6 、技术合同纠纷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
(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
(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 、奖励权纠纷
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
139 、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
(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十四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42、著作权权属 、侵权纠纷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
(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
(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
(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
(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
(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
(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
(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
(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
(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
(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
(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
(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商标权权属纠纷
(2)侵害商标权纠纷
144、专利权权属 、侵权纠纷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 、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
(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
(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14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
(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148 、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150 、发现权纠纷
151、发明权纠纷
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154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
(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
(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
(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十五 、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 、装潢纠纷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4)伪造产地纠纷
158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163、有奖销售纠纷
164、商业诋毁纠纷
165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166、垄断协议纠纷
(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
(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167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1)垄断定价纠纷
(2)掠夺定价纠纷
(3)拒绝交易纠纷
(4)限定交易纠纷
(5)捆绑交易纠纷
(6)差别待遇纠纷
168、经营者集中纠纷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 、劳动争议
169、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7)竞业限制纠纷
170、社会保险纠纷
(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171 、福利待遇纠纷
十八、人事争议
172、人事争议
(1)辞职争议
(2)辞退争议
(3)聘用合同争议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
十九 、海事海商纠纷
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17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 、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17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77、海上 、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179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180、海上 、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 、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
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83 、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84、海上 、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8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186、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187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18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18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
190 、船舶拆解合同纠纷
19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19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193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19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
196 、渔船承包合同纠纷
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
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
199 、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
20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202 、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20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4 、理货合同纠纷
20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20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207 、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
209、海上 、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
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211 、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
212、海上 、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
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214、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215 、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216、船坞 、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217、船舶检验合同纠纷
218、海事请求担保纠纷
219、海上 、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
220、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
221、港口作业纠纷
222 、共同海损纠纷
223、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224、船舶共有纠纷
225 、船舶权属纠纷
226、海运欺诈纠纷
227、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一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
领空是指一国领土上空一定高度的空间。领空作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处于国家主权之下已被现代国际法所确认 。
(一)领空的水平界限
一国领空从与地球表面平行方向看,止于其领土边界线的上方,即领土边界线向上立体延伸构成领空的水平扩展界限。与领空处于地球大气同一环层 ,并在各国领空水平界限以外的部分,主要包括专属经济区、公海和南极的上空,就其整体的法律地位国际法上还没有一项专门的条约来规定 ,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主要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一般认为,该领空外部分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对所有国家都是开放和自由的 。
(二)领空的垂直界限
领空的垂直界限是指领空自地球表面向上扩展的外缘 ,这是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问题。对此国际社会有多种主张,主要包括空间论和功能论两派。(1)空间论者认为应该而且也可能划定某一高度为领空和外空的界限 。他们提出了包括空气空间或大气层标准、卡曼线 、卫星轨道最低点、航空器飞行点等划定方法。(2)功能论不支持划定界限的主张,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应从功能上区分航空器或航天器两类不同性质的航行器 ,以及相应地区分相关的国家活动性质,从而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规范。迄今,国际法尚未就领空与外空的具体界限作出准确的划定 。
二、国际航空法体系
国际航空法通常是指国际民用航空法 ,它主要由一系列多边和双边的条约构成,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围绕《华沙公约》形成的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围绕三个反劫机公约形成的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构成当今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它包括空中航行、国际民航组织 、国际航空运输等部分,规定了国际航空法的基本规则 ,构建了国际民航制度的框架 。根据该公约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当今民航领域最权威和广泛的全球性组织,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包括:
1.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 ,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国家有权制定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可以指定外国航空器降停的设关机场;国家保留国内航线专属权,一国为安全及军事需要有权在其领空中划定某些禁区。
2.航空器国籍制度 。公约将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公约的制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一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在其他国家的领空飞行或领土上降落 。民用航空器须在一国登记并因此而取得登记国国籍。登记按照一国相关的国内法规定进行。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均被认为无效 ,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 。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上的事件或事故拥有管辖权。
3.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并作出了相应的一些规定。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作出了保留 ,要求所有飞行都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方能进入其领空。以后的国际实践中,国家间通常是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具体规定其间民用航空有关的事项和规则。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章的公约》(《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活动中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以后1958年(海牙)、1971年(危地马拉) 、1975年(蒙特利尔)对该公约进行了修改 。目前的关于国际民航损害的责任采取了推定过错原则。
(三)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建立在1963年《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和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三个公约的基础上。其主要内容如下:
1.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包括:(1)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其他任何胁迫方式 ,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中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并且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飞行中 ”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其外部所有舱门都已关闭时开始,直到其任一外部舱门打开准备卸货时止。(2)实施某种行为使得航空器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包括:对使用中的航空器的破坏或损坏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传递明知是虚假的情报等。“使用中”是指自地面或机组人员为某一飞行进行飞行前准备时起 ,到飞机降落后24小时内止 。
2.根据上述三个公约的规定,下列国家均拥有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当罪嫌仍在航空器内;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常住地国,当航空器是不带机组的出租;嫌疑人所在国;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罪行后果涉及国 ,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 、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安全的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
3.三个公约规定,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家可以依据引渡协议或国内法决定是否予以引渡 。如果嫌疑人所在国没有相关协议引渡义务 ,并决定不予引渡,则应在本国作为严重的普通刑事案件进行起诉,使此种行为受到惩处。
我国1958年加入《华沙公约》 ,1974年加入《芝加哥公约》,并先后与许多国家订立了双边民航协定。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具体规定了我国的民航制度 。1978年和1980年 ,我国先后加入了上述三个有关国际民航安全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对有关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罪罚作出了规定。
三、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外层空间法律规则和制度,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人类活动进入外空而产生并迅速发展的。国际法中的外层空间的概念来源于自然科学 ,但与自然科学中外层空间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的外层空间,还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空气空间的部分区域,虽然准确界限尚未确定;而且还特别包括外层空间中的任何天体 。
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包括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空条约》) 、1968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营救协定》)、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记公约》)以及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月球协定》)等。以这些条约为核心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上述条约规定 ,国家从事外空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 。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 、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 ,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所有国家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水平如何,都有权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3.不得据为已有原则 。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 ,将外空据为已有。这项原则包括外空不得被任何国家占有,也包括不许任何自然人或团体占有。
4.和平利用原则 。包括对外空军事化的限制和禁止。《外空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 ,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各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和设施,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5.救援宇航员原则。各国应将宇航员视为人类派往外空的使者 ,在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另一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的情况下,各国应进行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尽快安全地将他们送回该航天器的登记国家 。在外层空间活动的任何国家的宇航员应向其他国家的宇航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6.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外空物体的发射国家应对该物体进行登记 。该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辖及控制权。
7.国际责任原则。对于其本国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或物体对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责任 。国家还对其参加的国际组织的外空活动承担共同责任。
8.保护空间环境原则。国家从事外空活动时 ,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污染,或使地球环境受到不利的影响 。
9.国际合作原则。由于空间活动的特点 ,各国在外空领域的活动,应彼此合作互助。这一原则体现在外空活动和制度的各个方面 。
(二)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
(1)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 ,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有关情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行登记。
(2)空间物体若由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
(3)外空物体的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拥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
(4)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已不复在轨道上存在 ,也应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
2.营救制度:
(1)各国在获悉或发现航天器上的人员在其管辖区域 、公海或不属于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2)对获悉或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 ,领土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予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对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必要时凡力所能及的缔约国 ,均应协助寻找和救援 。对于发现的宇航员,应立即安全地交还发射国。
(3)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其发射国。在一国管辖区域内发现的空间物体或其组成部分,应根据发射国的要求 ,采取切实的措施对该空间物体进行保护 。同时,这种保护行动可以请求发射国的协助,并且发射国应支付他国有关保护和归还行动的费用。
(4)如果一国有理由认为在其境内发现的空间物体是具有危险和有害性质的 ,则可通知发射国在该国的领导和监督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危险。
3.责任制度:
(1)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 ,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或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
(2)《责任公约》对于空间物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制度 ,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公约,损害赔偿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这里的发射国包括: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物体时,对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共同或单独的责任 。
(3)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发射国对于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 ,对于其他国家的空间物体,或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负有赔偿的过错责任。
(4)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对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 ,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5)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
此外,由于外空及相关技术的迅速发展带来的关于卫星遥感、广播电视的卫星直播 、外空使用核动力、空间碎片、地球静止轨道 、无线电频率分配、空间站以及空间活动商业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国际社会都正在形成或完善相关的制度。
作为航天大国 ,我国积极参与了有关外空国际立法,并先后加入了《外空条约》、《营救协定》 、《责任公约》和《登记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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