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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1世纪初国际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
21世纪初国际经济处在深刻变动的历史时期 ,国际经济发展将呈现出四大趋势。
(一)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将进一步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但国际竞争更趋激烈,国家安全也将被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
21世纪初 ,随着各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贸易 、投资、金融领域的更加自由化,世界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 。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将得到更大发展,科技创新将不断深入 ,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将加速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世界统一市场的范围和领域将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和产业结构的新调整都将提高世界经济的总体质量、效益和稳定性 ,促进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使各国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进一步增强,从而大大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发达国家仍然是经济全球化的主导 ,全球范围内贫富差距有可能进一步扩大。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竞争会更加激烈,国家之间的竞争表现为经济 、技术、文化教育及政治和军事等多方面,并由政治军事竞争发展为综合国力的竞争 。国际竞争性质的变化 ,将使跨国公司加紧实施旨在瓜分世界市场的全球战略,国际竞争的战线将从产品的销售全面前移到研究开发阶段,国际竞争的核心领域将转向科学技术与知识资源。国家安全一方面由于部分经济主权的必要让渡而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也不再局限于军事领域,而要扩展到包括经济领域、技术领域的各个方面。因此,国家经济安全已经上升到与国防安全同等重要的地位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 、集团化趋势更加明显 ,区域合作的空间不断拓展,合作的层次不断深化,并进一步推动世界经济的多极化发展
90年代以后 ,区域经济组织的发展突破了仅在经济水平相近的国家间形成的传统作法,出现了由经济发展水平悬殊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建立并实现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新趋势。21世纪初,跨区域、洲际间的区域经济组织将得到进一步发展 ,区域经济合作的空间将不断扩大。欧盟将继续东扩;到2005年,将建立包括美国在内的北起阿拉斯加,南到阿根廷,并由30多个国家参加的美洲自由贸易区 。随着欧元示范效应的加大 ,将促使一些区域经济组织推动本区域的货币统一进程。各区域经济组织之间的相互联系将进一步加强,合作的领域和范围进一步拓展,区域经济组织的集团化发展也将在更大范围内推动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加速资本的相互渗透,深化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和国际分工,促进区域生产的一体化进程 ,进而推动全球范围内贸易、投资 、金融的自由化和国际化。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将继续推动冷战以后逐步形成的北美、欧盟、东亚经济圈进一步向世界多极化经济格局发展,这将有助于缓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促进南北关系的新发展。
(三)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高新技术发展日趋快速化 、综合化、深入化和广度化 ,将推动世界经济和人类社会发展进入知识经济发展新阶段
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将大大加强信息生产、传递、储存和处理等过程的能力和效率,使信息成为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的资源 ,并成为21世纪初世界高新技术发展的核心 。世界高科技的发展速度将日益加快,到2003年,人类拥有的知识将比20世纪90年代增加l倍,到2010年又将增加3-4倍。高新科技突破的影响 ,往往不是仅停留在个别行业和领域,而是将改变各个行业和领域的面貌,从而推进世界产业结构的升级 ,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方式转变,带动经济增长。科技知识更新速度的不断加快和领域的日益广泛,使各国的高科技发展也日趋综合化 。教育作为科技发展的重要支撑将更加受到重视。
以信息化为基础的世界经济加速发展 ,将使人类社会出现与目前工业经济社会根本不同的许多新特征:一是科技内涵深化,领域拓展,对人的认识能力 ,科技知识的组织 、运用方式及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经济增长方式发生根本性改变,以物质资料为主要经济增长动力的传统方式将更多地由技术、管理创新和人脑的智力、创造力所代替 。三是商品生产的生产要素组合方式 、贸易的交易方式及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方式也将由于信息传导技术而日益数字化、网络化,从而在全面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效率的同时 ,使日益脱离实体经济的虚拟经济发展起来,不仅将大大提高经济社会的同质性,弱化传统的职业差别,改变人的传统价值观念 ,而且也会产生出新的交换和生活方式。人类社会将进入知识经济发展的新阶段。
(四)国际经济制度的一体化、规范化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国际经济协调机制的作用将大大加强
21世纪初,国际经济制度的发展将呈现出更加一体化的趋势 。一是接受国际经济制度的国家继续增多。二是参加WTO的国家关税将进一步降低 ,电信市场 、金融服务市场将全面开放,投资限制进一步取消。三是发展中国家的汇率、利率和资本项目的放开进程将大大加快 。所有这些,将使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国际化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与经济的全球化关联的国际制度一体化 ,仍将由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导和推动,因而其制度和规则不可避免地要更加符合它们的利益和要求,发展中国家将会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 ,同发达国家的矛盾和斗争也会更加激烈。与国际经济制度一体化发展相并行的是国际经济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和监管化。在贸易领域,以多边贸易体系为特点的WTO,将进一步强化争端解决职能 ,制定有关规则 。在金融领域,将积极推进改革,重点是加强对全球金融市场的监控与管理,建立国际金融风险的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 ,加强对国际金融风险的防范,同时完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救援功能。为缓解各种突发事件和经济危机的冲击,国际间的经济协调机制将有强化的趋势。协调的内容将会涉及到贸易 、金融、投资、股市 、汇率及财政、货币政策等更多的方面 ,协调的力度也将有所加大 。
二、21世纪初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
21世纪初,是我国实施“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规划的重要历史时期,是我国发展将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关键阶段。面对国际经济发展的新趋势 ,以往的发展方式和发展经验显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的经济发展道路和方式将面临新的战略性抉择。在全面认清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际环境,并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要进一步实现工业化、现代化 、国际化 ,缩短与发达国家差距的基础上,我国应实施以全面创新为核心,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重点的经济发展战略 。
(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将科技和可持续发展作为提高经济增长效益和质量的根本
21世纪初,适应科技革命发展的新形势,世界经济增长方式在经历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基础上、开始向科技知识型转变。与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不同,科技知识型经济增长方式将更加直接依靠科学技术进步 ,特别是科技和教育的实力 、人的技能和知识水平来促进经济增长。物质资料投入的节约和其技术含量的增加带来的劳动生产率对提高经济增长效益的决定作用,将逐步被知识生产率的提高所代替 。同时,经济增长中由于更加重视“以人为本 ”的生存发展观 ,因而对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的质量要求也随之提高。在这种新的发展趋势下,我国再单纯沿用由粗放型增长方式向传统的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的老思路,将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一是原有的转变途径将受到新条件的影响而失去进行下去的意义;二是即使可能转换 ,但转换完成之日,就是增长方式重新落后之时。为此,要根据世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中国的具体情况 ,在加快经济增长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将科技和可持续发展做为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根本 。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特别是进一步加大教育的投入 ,加大资源合理开发、环境保护 、生态平衡的投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将是21世纪初推动中国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鉴于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 ,也需要将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与集约型向科技型的转变有机结合起来。
我国实现工业化 、现代化道路的选择也要有新突破,不能简单地重复产业比重“平面转移、依次提升”的老路,而应当结合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 ,实行“立体转移、综合提升”的新方式,减少或跃过一些已被实践证明是不必要的产业转换过程,在新的世界产业结构变动趋势的高度 ,全面认识我国完成工业化 、实现现代化的产业结构发展目标及实现方式。
(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点应放在加快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实现产业结构的转换和升级
21世纪初,我国经济的发展能否顺利地完成工业现代化的任务 ,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并在国际社会中占据有利地位,其关键在于应加快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 ,实现产业结构的全面转换和升级 。科技革命的“跨跃性 ”特征曾使世界上许多原本落后的国家一跃成为先进的国家。这使我国有可能利用21世纪初新一轮科技革命提供的机遇,实现新的赶超战略。
加快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实现产业结构的转换升级,既不可能走发达国家的老路 ,也不能简单重复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靠外资主导下的垂直分工来提升产业结构的途径,必须探索适合中国发展特点的科技创新和结构升级的新路子 。
在科技创新上,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建立和不断强化国家科技创新体系 ,充分发挥国家创新中心和科研机构的作用。在随时跟踪世界科技创新动态的过程中,国家要集中力量重点支持一些重大技术领域和项目,争取有所突破 ,并占据新技术的前沿领域 。在此基础上,加强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应用和商业化推广,增强市场机制对科技资源的配置作用。二是为企业建立自主技术创新体系提供环境和条件 ,特别是要依靠市场的作用,增强企业创新体制的灵活性和弹性,逐步建立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应用及再创新的机制。同时 ,对企业的一些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政府要采取资助、委托和技术转让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在产业结构升级上,要提高结构的信息化 、科技化和服务化程度。一是对创新供给结构逐步进行全面的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 。根据市场需求结构和能力的发展,运用高新技术在优胜劣汰的基础上改造传统农业,加快农业的产业化和科技化 ,逐步降低农业及农业人口在三次产业的比重;充分利用国际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的机会,加大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力度,重点改造传统制造业 ,实现产业的技术升级,相应逐步降低第二产业的比重;同时,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着力发展信息 、金融、通讯、商业 、房地产等各类服务业 ,大力提高第三产业的比重。二是逐步形成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相互适应、相互转化、相互创造和相互提升的机制,改变两者相互脱节 、不相适应的状况。三是建立产业转移机制,不断增强产业结构的动态比较优势 ,降低结构变动的成本,提高结构转换效益。
(三)进一步发展开放型经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21世纪初 ,发展开放型经济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和挑战的一项重要战略 。面对世界经济进一步开放的大趋势,我国只有大力提高对外经济的质量,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开放,才能提高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获得开放和经济增长效益,并真正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1、着重提高对外经济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 ,我国的对外经济发展已具有相当规模,但受到经济发展阶段相对较低造成的经济基础薄弱 、技术水平较差及传统体制影响带来的管理落后、效益低下、经营机制不活等因素制约,产业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都相对较低 ,影响对外经济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进一步发展开放型经济,重要的方面是在开放中,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提高对外经济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
在对外贸易方面,与产业结构调整密切配合要大力调整进出口结构。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 ,加大服务贸易、高技术产品的出口,调整传统制成品的出口,同时保持资源产品的稳定进口,加大国内急需的先进设备 、关键技术的进口 。坚持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 ,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挡次及营销售后服务水平,增强配套性、系列性,增加附加值。
在利用外资方面 ,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结构,重点引导外资投向农业 、高技术产业、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环保产业和出口创汇产业,带动产业升级。调整外资的地区布局 ,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的区域效应 。优化外资来源结构,鼓励跨国公司投资,更多地吸引欧美地区的外资 ,提高利用外资的效益和水平。
在境外投资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施有重点的地区 、资源和市场投资战略 ,配合国内产业转移,调整投资结构,扩大国外投资市场,带动国内经济发展。
在提高产业和企业国际竞争力方面 ,要依据现有的资源、劳动力优势及一些大企业的相对竞争优势,进行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创新,在加大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过程中 ,提高产业和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水平 。
2 、积极稳妥地加大开放力度,防范开放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21世纪初 ,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及加入WTO的需要,并按照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国际规则,我国将进一步扩展产业开放的领域和业务范围 ,特别是加大金融服务业开放的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资本项目下人民币的可兑换。这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更深层次的联系,大大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的程度。但同时 ,由于国际经济发展日益增强的相互依赖性和不平衡性,发达国家对国际规则的主导地位,以及我国国内经济的相对落后与体制体系的不适应,将使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加大开放的同时 ,又将极易受到金融、产业、经济 、技术及体制体系等各种风险的干扰 。因此,既要利用开放发展自己,赶超发展国家 ,又要防范开放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就更需要把握开放进程 ,加强在开放中保护自己的手段和措施。
在开放的进程上,要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承诺,积极做好加大开放的各项准备 ,使金融服务业的开放能更好地促进金融改革、投资改革及企业改革,并与改革的进程和体制、制度建设提供的条件和能力相一致。充分利用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后的过渡期,减少开放的成本和风险 ,保证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要加强风险防范体系和机制的建设,包括加强监管、建立和完善经济预警系统 、决策体系和应急处理体系,运用非关税、市场准入和透明度等多种保护手段和措施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3、在坚持独立自主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经贸合作。21世纪初,为更好地发挥地区大国的作用 ,我国有必要在坚持独立自主发展方针的指导下,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国际事务 。一是在充分遵守国际准则和各种双边 、多边协定的基础上,更多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设 ,保持有充分的发言权;二是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世界多极化的趋势,更多地参与区域经济、贸易、投资的多种合作,特别是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协作 ,争取更多的有利环境条件和发展空间,扩大自身影响,提高国际地位 ,对付美国等西方国家“遏制中国”战略的推行。
(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点是提高区域经济分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增强区域经济的特色性和互补性
21世纪初,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世界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大趋势,在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过程中 ,转变区域经济发展的旧模式,调整好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布局,提高区域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这是全面提高我国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至关重要的途径。
首先,应根据不同区域经济 、资源、市场的优势和特点,突出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 ,将发展重点区域与不同区域内产业的发展重点结合起来,改变单纯注重发展重点区域的方式 。国家的产业发展规划应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要根据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和目标 ,并充分考虑地区比较优势和市场配置效率来确定产业的区域重点和区域的产业重点,并进一步确定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任务。要根据国际和国内分工的发展趋势,进一步调整区域经济的分工格局 ,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合理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
其次,以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促进对内的进一步开放,特别是要加大中西部开放的力度,打破区域间市场的相互分割 ,逐步建立全国性统一市场,提高区域经济分工的有效性 。针对东中西部不同的开放程度,并根据外部经济的不同影响 ,制定不同的地区对外开放策略和开放重点。在对内开放上,要率先实行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规则,提高市场竞争机制在形成合理的区域经济布局中的作用。
再次 ,加强区域经济的互补性、互惠性合作,扩大地区间经济相互辐射 、相互带动、相互促进的作用。加大生产要素在区域间的相互流动性,促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配置 。在彻底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按行政区划形成的地区结构趋同 ,产业、企业低水平重复设置,导致市场恶性竞争,效益相互抵消的基础上 ,逐步形成按经济发展规律要求的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的多样性的区域经济体系,缩小地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上的差距。
(五)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积极作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其有效性
现代成熟的市场经济实践表明 ,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 、完善的市场机制水平和高超的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是保证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21世纪初,我国经济要成功地面对国际经济的诸多挑战 ,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高体制的市场化程度,增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
1、提高体制市场化程度的重点是继续扩大市场机制调节的领域和范围 ,提高市场机制作用的效率。21世纪初,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 ,进一步提高体制的市场化程度的重点:一是加强市场主体的培育。特别是要通过继续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具体形式,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培育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成为成熟的市场主体地位 。同时 ,着力完善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培育功能完整的市场服务体系,加强政府作为特殊市场主体的功能和作用,逐步形成比较完整的市场主体体系。二是加大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领域和范围 ,加快国内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重点要在结构调整机制、投融资运行机制、国家与企业的科技创新机制 、教育和人才培育机制、国有企业管理机制等方面进一步适应开放的需要,继续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尽快制定国内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 ,实行平等的国民待遇,加大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提高经济的总体竞争力水平 。同时 ,要进一步提高利率、汇率的市场化程度,促进商品市场和资本 、信息、技术、外汇等各类要素市场体系的完善和统一市场的形成。三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及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维持合理、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保证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 。
2 、提高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水平和效率的重点是加强宏观管理体制建设,提高宏观政策协调的能力。21世纪初 ,为适应我国面临的更加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环境,政府必须在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建设和宏观政策制定和实施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是进一步理顺政府宏观管理机构的职能。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调整宏观管理体制设置,规范政府的各项职能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宏观管理体制建设,提高政府宏观管理的效率 。二是提高政府对各种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的综合协调能力。特别是在进一步加大市场开放的情况下 ,政策协调的难度加大,更需要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分配政策 、外经贸政策等的综合配套性,用好利率、汇率、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 ,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三是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建立综合防范和化解风险体系,增强抵御和防范外来风险的能力 ,维护国家产业和经济安全 。四是加强国民经济的法制化 、规范化、国际化建设。与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和提高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加强国内经济法规与国际法规的接轨,特别是适应加入WTO的需要 ,完善金融 、投资等领域的法规建设,增强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的能力。
(完)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 ,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 ,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 、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
目录
基本简介
产生渊源
法律特征
归责原则
法律制度
现实状况
实现价值
国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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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简介
现代社会中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 ,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 ,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末开始 ,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 、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 ,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
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 ,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 、新案件不断出现 ,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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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渊源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国内立法渊源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
知识产权法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 ,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
我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 ,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 、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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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征
(1)无形财产权 。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 ,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 。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 ,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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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原则。这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虽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讲座学称谓,也对著作权 、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规定 ,但从这些规定及1990年9月颁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已颁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来看,基本上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债权之诉”原则。笔者认为 ,知识产权侵权只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使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同为民事侵权 ,无法普遍适用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二是法律原则与审判实践相矛盾,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受到制约;三是割裂了物上请求权与债之请求权的关系,使法官在个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该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侵权行为,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 ,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无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 、其被占有也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 。且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比,有其独有的专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时间限制性特征。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性质和特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基本上都具有双重性,这就是既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物权,也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债权;既有对独立物权的侵犯(著作人身权) ,也有对单一债权的侵犯(商业秘密权);既有故意侵犯的有过错侵权行为,也有善意无过错侵权行为(邻接权);既有行为发生即侵权,也有行为结果为侵权。这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双重性 ,决定了该侵权归责原则的双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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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 ,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 、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
全国知识产权局长会议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 ,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学 、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 、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 、 “红新月 ” 的标志 、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 、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知识产权法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 ,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 ,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 、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 ,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 ,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
知识产权法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 ,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 、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 ,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 ,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知识产权法第二十八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二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 ,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使用注册商标 ,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 ,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 ,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的;
(2)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3)粗制滥造 ,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
知识产权法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 、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四十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 ,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知识产权法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 ,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四条修改为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 ,对其生产、制造 、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 ,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 ,适用于服务商标。”
二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四、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
五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
七、第三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2)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
知识产权法
第三十八条第(2)项修改为第(3)项:“伪造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第三十八条第(3)项相应的作为第(4)项 。
八、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 、第四十条修改为三款: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编辑本段
现实状况
正义和效益的本质是和谐,因而知识产权法的各项制度和规范中也包含着和谐的理念。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生成环节,商标法把具备“显著性”并“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标识作为注册商标的条件,同时还明确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能注册并禁止使用;专利法首先确立了“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并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同时还把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作为授予专利权的除外情况 。这些规定不仅确保了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授权质量,也保证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和谐。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上,专利法明确界定了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著作权法也对共同创作作品、委托创作作品、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暗含着个人利益之间的和谐共处。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环节,知识产权专有权决定着知识产权的行使必然与市场自由竞争、信息资源共享 、公共健康权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对此,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权的同时,对这种专有权的行使和范围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公共秩序限制、时间限制、地域限制 、权能限制和行使范围限制 。尽管这些限制在知识产权的不同制度中的表现和程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功能和目标却是相同的,即在知识产权行使与市场自由竞争、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健康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达成了和谐。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知识产权法不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列举和界定,从权利和责任的角度使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得以协调。
但是,知识产权法并没有将和谐作为其价值目标,更没有作为其终极价值目标,其对和谐的追求也仅仅局限在正义和效益价值目标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在我国是缺位的 。例如,著作权法的立法目标是“保护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专利法的立法目标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商标法的立法目标是“ 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三部法律对正义和效益价值目标都作了明确的表述,但却无一将和谐作为价值目标或终极价值目标。在当今知识产权领域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的缺位,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
编辑本段
实现价值
一般来说,法的价值的实现是法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的过程和结果,也是法的价值冲突被解决的过程和结果 。因此,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它的实现依赖于其内涵的各个价值冲突的解决。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世界各发达国家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较为成熟、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的背景下,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突出表现为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生成和归属环节,各种商标抢注行为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专门以抢注商标然后再高价出售为职业的群体,商标恶意异议也很猖獗,著作权 、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纠纷亦频繁发生 。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环节,知识产权滥用和知识产权垄断问题日益严重,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成为焦点。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在知识产权法的实施环节,“我国仍然缺乏一个宏观层面上的知识产权战略,同时,对于已经形成共识的知识产权政策,由于机构叠床架屋、职能划分不清等原因,也难以实施 。 ”[22]执法水平、司法水平和守法意识都有待提高,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规定了跨类保护的特殊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全类保护的倾向,甚至有绝对化保护的倾向。[23]有学者认为,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存在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知识产权自身无形性特征决定的权利边界模糊的原因,还有我国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原因等等, [24]但笔者认为,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各项法律制度间的价值分工与合作厘定不清,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不能成功地由静态转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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